一、法律法規(guī)修訂內容
1.原第9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f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2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
2.原第23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二、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法釋增加內容
1.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事宜的函(自然資辦函〔2021〕2154號,2021年11月19日)
2.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更新匯交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2〕19號,2022年1月26日)
3.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不動產登記隊伍作風常態(tài)化建設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2〕144號,2022年8月19日)
4.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銜接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2〕157號,2022年9月13日)
5.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2〕198號,2022年11月8日)
6.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強化業(yè)務協(xié)同加快推進林權登記資料移交數據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資辦發(fā)〔2023〕2號,2023年1月12日)
7.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jiān)管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點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fā)〔2023〕9號,2023年2月28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2022年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法釋刪減內容
1.刪除原第6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2015年4月22日)
2.刪除原第71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3〕97號,2013年9月3日)
四、技術規(guī)程、規(guī)范增加內容
1.《城市不動產三維空間要素表達》(GB/T 40771—2021)
2.《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TD/T 1066—2021)